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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投标保函准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16:49         文章来源: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拉萨市投标保函准入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变我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的通知》(藏建招〔2018〕1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保函使用管理秩序,保障各招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准入条件

1.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具有国家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准许开展保函业务的相关许可。

2.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具有开展投标保函业务及赔付的能力,且制定了规范合理的投标保函申请、批准、赔付等相关程序和制度。

3.保险公司在拉萨市域范围内设有市级分公司及以上的保险公司的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

二、申请程序

1.银行或保险公司在市交易中心开展投标保函业务需提供相应申请文件(详见附件1)。

2.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中心领导和行政审批局分管领导审签(5个工作日以内)。

3.审签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4.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保密协议,发布启用公告。

三、相关要求

1.保函格式要求。银行或保险公司为投标企业开具保函或电子保函,主要条款需符合国家发布的政策规范要求,其格式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同时,交易中心保留就有关条款作修改、修订的权利。

2.保函收费标准。保函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银保监会相关标准,如发现入驻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有扰乱正常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情况的,将取消该公司承揽保函业务的资格。

3.保函出具机构需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及时告知投标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双方法律责任等。

4.入驻的银行或保险公司需与交易中心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2),由于交易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银行或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服从交易中心管理,入驻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按照推行电子保函要求,必须无条件同交易中心系统运营商进行相关电子系统对接,保证电子保函的正常推行,其系统对接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银行或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进行电子保函对接的,中心有权对该银行或保险公司进行清退。

 6.如因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不规范、信息不准确,所导致的企业投标无效等一系列问题,由该银行或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四、其他事项

1.入驻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服务周期暂定为1年,在服务周期后续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协议继续延长服务周期。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

 

 

附件:1.《开展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函业务申请书》;

2.《保密协议》。